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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铜矿推进中层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作者:zyj   发布时间:2024/8/22  查看82次

2024年8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中层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建立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公司党委有关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相关文件精神和矿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管理监督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中层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治企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中层干部包含江西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德兴铜矿(德铜分公司)管理的副处级干部、矿(分公司)直管正副科级干部。

第四条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和提前退出领导岗位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第二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情形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中层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第六条 政治上不过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以及省国资委和公司、矿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谈话、函询或者调查有关情况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或反映情况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向组织讨价还价的。

(五)政治素质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的。

第七条 能力上不适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二)统筹驾驭能力不强,对推动公司、矿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欠缺,不熟悉相关业务和领域, 思路不清、重点不明,工作方向有偏差且造成较大失误的;

(四)管理实践经验不足,解决实际问题办法不多,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较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的;

(五)工作执行力差,严重影响工作推进落实的。

第八条 工作上不担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 工作推拖绕躲,对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不主动作为、不积极破解,贻误工作、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的;

(二)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迟疑观望、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三)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职工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不及时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精神状态差,工作积极性不高,安于现状、不思进取, 群众公认度较低的。

第九条 履职上不到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在矿直管干部年度考核排名中,连续排名末尾,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试用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或者问题较多,经组织认定不胜任工作的;

(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反映问题较 多、认可度明显偏低的;

(六)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为差,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七)在实施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中,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相关要求,经分析认定,确属不适宜继续任职的。

第十条 自律上不严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办法不严格,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作风飘浮,不求实效,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为自身或者相关利益人骗取利益或荣誉的。

(五)经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反映问题较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六)涉嫌违纪违法,不适宜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也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因罹患重大疾病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因其他健康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1 年以上的;

(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二条 加强托管专务、协理员日常管理,引导他们发挥专业优势,参与企业发展、改革、稳定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按上级要求做好重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对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且拒不整改的,按程序进行降职、减薪处理。

第三章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

第十三条 矿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党委组织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注重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定期分析研判干部年度考核、任职考察、审计、个人重要情况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深入了解干部的政治素质、能力水平、工作实绩、作风状态、身体状况等。矿纪委、风控内审部等部门发现中层干部有本办法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移送矿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受理。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

经组织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后不能及时改正,或者存在比较严重问题,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十四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调整工作启动前,一般应由党委组织部成立调查组,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调查组至少由2名熟悉相关工作的同志组成。核实认定工作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意见,注重了解群众反映、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党委组织部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拟调整干部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对情节严重、事实清楚,已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核实认定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二)提出建议。党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或者分管矿领导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调整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履行会议讨论决定程序。

(三)组织决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拟调整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分管矿领导等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矿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认真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调整的正职领导人员,一般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也可委托分管矿领导进行谈话;被调整的副职领导人员,一般由分管矿领导进行谈话,也可委托党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 1 个月内办理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相关待遇。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材料归档。调整工作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做好核实认定相关谈话记录、佐证材料的整理存档,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纪实材料。

第十五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宣布组织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作出调整的党组织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向上一级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应分别于30日内和60日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答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协理员(托管专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对德才素质较好,因人岗不适等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干部,应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按照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予以妥善安排,一般可以采取平职调整的方式安排到适合其发挥作用的岗位。

(二)对领导能力弱、担当精神差、工作实绩一般,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情形的,一般可以采取平职调整、转任协理员(托管专务)、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且平职调整的干部不得平职转任更重要职务。

(三)对政治上不过硬、工作上不担当、履职尽责不到位、廉洁自律不严格或者在德、能、勤、绩、廉方面与所任职务差距较大,群众反映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坚持严的基调,采取免职、降职的方式予以调整。

(四)对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给予关心照顾,加强跟踪了解。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以平职调整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转任协理员(托管专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的,按照矿有关规定转任协理员(托管专务)。干部完全恢复健康后,结合职位空缺、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参照原职务层次作出适当安排。

第十七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除转任协理员(托管专务)外,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

第四章 对被调整干部的管理使用

第十八 除第十一条所列第一、二款情形及其他非个人原因的情形以外,其他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的干部的使用及考核,按照《德兴铜矿处理处分事项有关规定指引》执行。

第十九 党组织及组织部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被调整的干部,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帮助其正确认识问题、打消思想顾虑、放下心理包袱,及时改进不足、做好工作。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帮助其弥补知识弱项、能力短板、经验盲区,提升能力水平。

第二十 干部被调整后,能够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职务,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履行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听取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管党治党和责任担当意识,亲自推动落实;组织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二十二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实报备制度。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矿属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上旬向矿党委组织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 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二十四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党委及组织部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纳入所属单位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第二十六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组织及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任,奉行好人主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未及时作出组织调整,严重影响工作和事业发展的;

(二)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教育管理、重新使用等未严格落实有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

(四)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二十七 各单位应当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政策规定列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同时抓好组工干部的学习培训。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 委托基层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由基层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矿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政策规定有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德兴铜矿推进中层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德铜党字〔2018〕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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