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加强对矿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根据公司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直管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兴铜矿、德铜分公司的直管中层干部。
第三条 矿中层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矿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1.本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变化的时间与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情况发生变化,因私出国(境)起止时间、所到国家(地区)、事由等;
3.本人发现患有重大疾病及具体情形;
4.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发生变化;
5.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6.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通婚;
7.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包含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
8.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其中,因探亲、出差等短期回国(境)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
9.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处理阶段、处理结果等;
10.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购买或出售、转让房产,需报告房产性质,类别有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以及厂房、商铺、酒店式公寓等其他性质的房产,虽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也应报告,未经备案或者因备案条件不具备无法备案的,应说明情况;需报告建筑面积、交易类型与时间、交易金额等;
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存款、投资的情况等;
12.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矿直管中层干部的近亲属拟通过社会招聘或校园招聘应聘德铜及所属各单位工作岗位时,应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做好报备,同时严格落实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第五条 矿中层干部操办本人及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的婚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应该事前10天向矿(纪委)提交书面报告。办理丧事等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前报告的,可委托所在单位(科室)人员事前口头报告,并在事后20日内书面报告。(本项要求按照《德兴铜矿党员干部办理喜庆事宜等报告备案制度》进行填报)
第六条 矿中层干部出现严重病情、伤情、死亡、赴境外滞留不归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矿党委组织部报告,最迟不超过4小时,如果尚未完全掌握情况,可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初步情况,然后及时跟踪续报。
第七条 矿中层干部要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矿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党群管理室(综合管理室)要高度重视重要情况报告工作,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凡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
第八条 矿(分公司)托管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由所在单位党群管理室(综合管理室)受理托管干部重要情况报告材料,并在受理三天内,报送复印件至矿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矿党委组织部每年底定期组织开展领导干部重要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工作,并常态化督促做好日常及时报告,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典型案例将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矿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