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德兴铜矿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增强处理处分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江西省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程》《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处分事项有关规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矿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处理处分事项有关规定指引。
第二条 党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在德兴铜矿的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含公司委托德兴铜矿管理的副处级干部、矿(分公司)直管和委托基层单位管理的科级干部)受到处理处分的执行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党纪处分影响事项。党员领导干部受到党纪处分, 涉及职务调整及党员权利恢复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 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四条 政务处分影响事项。领导干部受到政务处分,涉及职务、岗位职级等调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职称,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职级或技术职称等级的岗位。
2.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受到撤职处分的,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岗位职级另行确定职务,除因工作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确定新的薪级工资。
4.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撤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5.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组织处理影响事项。领导干部因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受到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 一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
2.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 二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3.受到降职处理的,二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
4.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
第七条 受到处理处分人员,应当将处理处分决定书或相关处理处分材料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降级以上政务处分、调整职务及以上组织处理的,应当由有关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工资待遇调整从受处理处分的次月起执行。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工资变动审批表或相关材料存入其本人档案。
第八条 处理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届满后,晋升职务、职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处理处分影响。
第九条 被处理处分人参加考核的,按规定影响其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条 领导干部受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受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受到诫勉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的, 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审查调查期间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根据所受处分种类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被处理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部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考核主管部门报告被处理处分人的受处理处分情况。
第十六条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工作问责、组织处理的, 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限期改进。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十九条 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按照矿工作问责办法,受到行政处分的,其影响事项参照政务处分影响事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工作问责、组织处理,需合并扣罚绩效工资(各类奖励)、扣减薪酬的,参照德兴铜矿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德兴铜矿中层干部工作问责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如与上级政策规定有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