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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铜矿干部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发布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8/15  查看113次

德兴铜矿干部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根据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实际提出的创新举措,为积极参与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激励广大干部在践行“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中挑大梁、打头阵,为加快建设安全绿色高效的智能矿山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根据《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办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干部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江铜股份党字〔2022〕76号),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对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做到尽职免责、应容则容、应免则免,容错免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坚持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干事者的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

一看原则方向,是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公司和矿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二看动机态度,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矿山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三看法规依据,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四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还是破坏规则,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五看背景原因,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或危害;

七看处置挽损,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企业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各方面因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坚持依纪依法,严守红线底线。严守党纪“高压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二、前置条件

(一)符合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和省国资委、公司工作安排,有利于矿山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

(二)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没有明令禁止,或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矿山决策部署安排,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

(三)出于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亲属、他人或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失误或偏差,不存在主观故意情形的;

(五)在不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或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

(六)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符合上述条件,属于探索性改革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偏差,但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予以免责或减轻处理。

以下情形不纳入容错免责范畴:

(一)党纪国法明令禁止仍明知故犯、我行我素,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的;

(二)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处置事件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的;

(四)应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出现失职渎职,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五)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六)借改革之名,抬高办事门槛、损害职工利益、降低工作效能的;

(七)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个人、亲属、他人等特定关系人或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的;

(八)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经论证盲目决策、不经法定程序违规决策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九)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十)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的;

(十一)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或不作为,放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的;

(十二)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规定不予容错的其他情形;

(十四)属于《德兴铜矿中层干部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德铜党字〔2022〕11号)所列责任追究情形的。

三、适用具体情形

(一)推进矿山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方面。

1.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国资委、公司和矿工作要求,为加快建设安全绿色高效的智能矿山发展中大胆履职、敢于作为、开拓创新,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2.在改革先行先试中,积极为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找解决办法和途径,但因缺乏经验或者在无先例可循情形下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过失的。

3.因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导致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

4.在实施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业务中,已经做了充分尽调,但因宏观经济、市场形势或公共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努力采取应对措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一定的损失的。

5.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使得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项目投资、科技研发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6.依法依规处置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的。

(三)建立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方面。

7.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中,建立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不拘一格大胆使用经营管理人员、年轻干部,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8.在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中,或在实施营销激励、投资激励、约束、评价、考核等机制创新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或者政策调整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9.在推进完善法人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及市场化选人用人等方面,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10.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大胆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引进、选拔和使用优秀人才,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四)深化人力资源管理改革方面。

11.在员工招聘录用工作及在实施人力资源计划或规划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执行,因受矿山改革需要或者不可预知因素影响,未能完全满足预期目标计划或者出现失误的。

12.在推进员工职位体系建设中,依法依规加强员工管理,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经营管理方面。

13.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和风险管控中,因受宏观调控、行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14.在开拓市场过程中,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根据授权临机决策并在事后按规定报告,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15.在资金管理业务、担保、融资等业务中,因受政策调整、市场行情变化、财政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16.在经营管理工作中,为积极应对市场波动,采用金融工具或者锁价订单等模式进行风险对冲的业务,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7.在重大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管理规范,风控措施到位,因受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达到预期目标计划或者出现失误的。

18.在安全生产、环保、设备管理业务中,已尽职合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件和设备事故的,不含经矿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安全、环保、设备管理责任事故,注意区分意外与责任事故。

19.在开展投资项目中,前期论证充分,决策程序到位,因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发生不可预知的重大变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一定失误的。

20.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时,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方面。

21.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大破大立,突破旧思维、打开新视野,在开新路、辟新局、创新绩中先行先试、创新创造,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党建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一定失误偏差的。

22.企业自主投入研发的技术项目,经多方努力探索,一定时期内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

23.在推进数字化矿山建设工作中,因缺乏经验或者在无先例可循情形下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过失的。

24.在推动产品结构调整、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因开发难度大、周期长、市场前景不明朗等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的。

25.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一定失误偏差的。

(七)防范重大风险方面。

26.在风险管控工作中,已按制度履行风控职责,因受宏观调控、行业政策或市场行情变化、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难以预见原因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27.在风险项目处置过程中,因业主方无力支付,采取现金之外的方式偿还债权,程序合规、手续到位,但因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低于原债权价值,造成一定损失的。

28.在处置涉法涉诉纠纷过程中,非因处置人员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损失的。

(八)应急管理方面。

29.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者遇到突发性事件时,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迎难而上,及时进行处置而出现失误、过失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事后及时向企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的。

30.在推行企业重大改革、化解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方面,为了矿山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勇于积极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打破工作僵局,引发一般性上访信访问题或者出现一定失误偏差的。

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的改革创新事项,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应纳入容错免责情形。本办法明确的容错免责情形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四、实施和认定

容错应当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向组织申请提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研判提出。相关问责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容错纠错工作贯穿问责和调查全过程,统筹考虑、同步调查有无容错情形、是否具备容错条件,并认真听取被调查单位和干部的意见,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形成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时,同步提出容错建议。容错建议应根据问题性质提交矿纪委或党委组织部研判,以在干部评价、问题定性、事件处理等工作中运用。

(二)当事人申请提出。相关单位或干部在因出现工作失误或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照工作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问责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容错申请。

其中,对干部失误错误,涉及党纪政务处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矿纪委提出;涉及组织处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矿党委组织部提出;既涉及党纪政务处分,又涉及组织处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矿党委组织部提出,由矿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牵头办理,矿纪委共同参与。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办理。对有关单位或干部提出的容错申请,矿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启动容错办理程序。

接到上级交办、本级转办、下级呈办的容错事项后,具体负责承办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主管领导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2.调查核实。接受办理工作后,矿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应及时牵头成立调查组,启动容错调查核实工作。

对需要矿纪委、党委组织部共同调查核实的,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的容错事项,可邀请相关单位、部门参与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相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应实事求是向调查组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调查组应全面准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对失误错误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客观条件、造成后果及补救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认真甄别性质、准确分析情节、综合研判成因、精准认定责任。

调查核实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容错的具体建议。

3.研究认定。认定工作由矿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召开会议研究。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属于容错免责情形的,作出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认定意见;对确需追责但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作出减责处理的认定意见;对不属于容错情形、不符合容错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认定意见应报矿党委,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形式研究决定。

容错纠错工作应强化过程留痕,使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有说服力,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

4.反馈结论。矿党委作出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后,矿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可通过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说明。

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对容错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五、适用范围

以上容错免责情形,适用于矿直管及托管干部。由矿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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