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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铜矿副段级人员管理办法(2023版)


 

发布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5/31  查看38次

德兴铜矿副段级人员管理办法(2023版)

 

第一章    

第一条  全面提升矿山运营管控能力,深度激活矿山高质量发展动能,持续推动副段级管理人员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履职尽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副段级人员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适度从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兴铜矿、德铜分公司和托管法人企业的副段级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职数设置

第四条  管理办法所指副段级人员,是指岗位为管理技术6岗人员,一般包括以下范围:

(一)副处级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机关职能室副职;

(二)科级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班子正职、机关职能室正职;

(三)矿机关:部分职能部门内设置的专业职能室主任。

第五条  副段级人员职数由企业管理部每年根据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优化和业务调整等情况,核定并下达当年的职数定员。原则上无新增业务、新增机构不再增加职数设置,同时根据员工数和机构变动情况调整职数。鼓励精简机构、减少职数。

副段级人员的聘任,由所在单位(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企业管理部核定,报分管人力资源矿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各单位(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开展聘任工作。

单位(部门)内部副段级人员的调整或退出,由所在单位(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企业管理部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各单位(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开展管理工作。

跨单位(部门)副段级人员的调整,由聘任单位(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企业管理部核定,报分管人力资源矿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聘任单位(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开展聘任工作。

第六条  副段级人员的岗位设置,应综合考虑各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幅度、管理层级、管理规模等因素。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聘任副段级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职级待遇。可通过员工职位体系定级和增效拓展、大协同、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全员创新、党建创新等平台,对主动作为、勇于创新,真正干实事的员工进行正向激励,拉开收入差距,

激发各类人员融入矿山发展中。

第三章  选拔聘任条件

第八条  选拔聘任副段级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能力、重经历、重职业道德、突出业绩。

第九条  原则上,副段级人员应从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聘任的副段级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勤奋敬业,敢于担当,顾全大局,团结合作,作风民主,关心职工;

(三)原则上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对优秀毕业生、上年度绩效排名为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可放宽至一年以上工作经验;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能力突出和业绩优秀的员工可适当放宽限制;

(四)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及较强的沟通能力;

(五)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六)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第四章  选拔聘任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选拔副段级人员可以采取直接选聘、公开竞聘等方式。

第十一条  年度副段级人员的定员,经矿党委会前置,矿长行政会通过。机关部门副段级人员的聘任,由部门提出人选,经分管矿领导审核,由企业管理部报分管人力资源矿领导审批,在本部门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副段级人员的直接选聘一般程序:

(一)确定人选。由单位分管副段级人员职能室,根据岗位空缺实际,结合全员绩效考评情况,与班子其他成员、职能室负责人沟通,并结合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提出初步人选;

(二)资格审查。各单位对照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查,经会议集体讨论后,提出聘任建议,报矿审批;

(三)任前公示。经矿审批后,各单位应对已决定的副段级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公开竞聘是副段级人员选拔聘任的方式之一。鼓励各单位各部门推行实施公开竞聘,扩大人才选拔界限,打破人才流动壁垒,真正选拔出与单位部门发展相适合的优秀管理人员。人员条件要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内部公开竞聘应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公开竞聘的一般程序:

(一)根据岗位需求,提出竞聘要求,报矿审批;

(二)明确竞聘的岗位需求和岗位任职要求,确定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竞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参加公开竞聘的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四)对参加竞聘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组织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根据成绩确定入选人员名单,报矿审批;

(六)根据矿审批情况,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进行任前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副段级人员聘任期时间从起始聘任时间开始计算,采取聘任制的副段级人员结束一个聘任期(三年)后,由副段级人员当前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其聘任期间的年终考核结果,结合平时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在未超职数定员的前提下可继续聘任,当前所在单位(部门)将续聘意见报企业管理部审批后开展续聘工作。不再续聘或聘任满两个任期的,按一般管理人员重新安排岗位,并报矿进行备案、变岗。矿内副科级人员降职为副段级人员的,仍采用任免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副段级人员的续聘一般程序:

(一)述职报告。已结束一个聘任期的副段级人员对聘任期内,开展的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今后的工作设想以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单位分管职能室。

(二)综合评估。单位分管职能室根据副段级人员述职报告,通过实地调查,了解掌握副段级人员在聘任期内的工作完成情况,对副段级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经所在单位讨论决定,提出是否续聘的正式报告,报矿审批。

(三)下文续聘。矿审批后,由各单位下文续聘。

第十六条  矿机关部门副段级人员的续聘一般程序:

(一)述职报告。已结束一个聘任期的副段级人员对聘任期内,开展的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今后的工作设想以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报告递交部门负责人。

(二)续聘审批。机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副段级人员述职报告,结合部门副职意见,提出是否续聘的正式报告,经分管矿领导同意,报企业管理部审批,交人力资源部执行。

第五章  管理、考核和薪酬

第十七条  副段级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未采取聘任制的原有副段级人员按原任免程序执行管理;已采取聘任制的副段级人员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每三年为一个任期,原则上最多聘任两个任期。

第十八条  副段级人员的年度考评对象:

(一)当年度在职时间不满半年的副段级人员(提前退出岗位、退休、调离、提职等人员)和新聘任不满半年的副段级人员,不参与当年度副段级人员考评;

(二)挂职的副段级人员,根据《关于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方案》(德铜党字〔2019〕69号)有关规定,挂职干部安排挂职当年,其员工职位体系定级由派出单位综合评定后提供;挂职期满结束当年,员工职位体系定级根据挂职期满考评结果,由相关部室给出定级意见。

第十九条  副段级人员均按年度考核进行管理。对在副段级人员中考核结果当年排名在末尾5%的副段级人员,进行减薪处理。根据任职月份,矿年度下达的年终绩效按本单位同级人员的60%进行发放;连续两年排名在末尾5%的,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按程序进行免职或解聘。

单位副段级人数在20人(含)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末尾考核,考核的年终绩效金额奖励给本单位排名前5%的副段级人员;人数在10(含)-19人的,对年度考核排名最后一名进行末尾考核,考核的年终绩效奖励给本单位排名第一的副段级人员;机关部门的副段级人员,根据当年度全员绩效排名结果,按5%的比例进行末尾考核,考核的年终绩效金额奖励给机关部室排名前5%的副段级人员;副段级人数在10人以下的单位,根据当年党的建设考评方案和组织绩效考核方案中的分组情况进行跨单位分组,按5%的比例进行末尾考核,考核的年终绩效金额奖励给小组中排名前5%的副段级人员。末尾考核人数按超过0.5(不含)部分进行取整。

第二十条  因人数过少实行跨单位分组考核的单位,副段级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计算方式为:副段级人员年度考评得分=个人K值*(所在单位党建K值*50%+所在单位组织绩效考核K值*50%)*100。其中,副段级人员年度绩效个人K值=副段级人员年终绩效考评得分/所在单位全部副段级人员年度绩效考评得分平均分;单位党建K值=各单位的党建考评得分/小组中全部单位的党建考评得分平均数;单位组织绩效考核K值=各单位的组织绩效考核得分/小组中全部单位的组织绩效考核得分平均数。跨单位的副段级人员年度分组和考核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全员绩效排名在前20%的副段级人员,且符合优秀年轻干部要求的,优先纳入各单位干部梯队库。现有采取轮岗锻炼、挂职锻炼、高校培训的人员,经考评合格,可以按直接选聘程序,优先转入聘任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副段级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各单位(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副段级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并与其月度和年终绩效挂钩,杜绝绩效工资平均分配的做法。

第六章  免职、解聘和退出

第二十三条  副段级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或解聘,重新安排岗位,其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

(一)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二)因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大设备事故等,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五)根据考核结果应当免职和解聘以及聘任期满的;

(六)有其他原因的。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绩效考评结果或经本人申请,安排副段级人员提前退出岗位。提前退出人员待遇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提前退出人员要按照新岗位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遵循员工管理相关制度。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企业管理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德兴铜矿副段级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德铜股份矿字2022〕7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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