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铜矿干部兼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德兴铜矿干部兼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13〕5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的通知》(赣组字〔2021〕42号)、《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赣办发〔2018〕22号)、《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干部兼职管理暂行规定》(江铜集团党字〔2022〕116号)等有关兼职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德兴铜矿直管及托管干部(含退出领导岗位人员,下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兼职,是指直管及托管干部在担任主要职务以外的单位或机构,如在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兼任的职务。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职务,及兼任顾问、咨询专家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及相关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在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包括兼任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特聘教授等教学科研性质的职务以及专家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等学术性质的委员(会员)。
第二章 兼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兼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从紧,严格监督把关。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在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兼职;不得在除江铜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不得在与矿山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稳定和党建事业无关的社会组织兼职。
(二)统一归口,分层分类管理。矿党委组织部为直管干部兼职审批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直管干部兼职相关审批程序,党委组织部可根据直管干部拟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兼职事宜,征求矿机关相关对口业务部门的专业意见;机关各部室、直属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推荐直管或托管干部兼职;直管和托管干部个人不得擅自兼职。
(三)实事求是,有利于企业发展。干部兼职应实事求是,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有利于扩大企业对外影响力,塑造企业良好对外形象等实际出发,非必要不兼职,经批准兼职的干部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确保把主要工作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
第五条 兼职数量控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不同兼职类别,从严控制干部兼职数量。
(一)干部在江铜出资企业兼职数量控制要求。
1.在矿机关任职的直管干部,原则上不在江铜出资企业兼职,如因工作需要,应从严控制,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3.鉴于授权德兴铜矿管理的江铜出资企业较多,根据国企改革有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为加强出资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其他直管及托管干部在江铜出资企业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兼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其他经营班子领导职务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二)直管及托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三)直管及托管干部在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兼职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
第六条 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党的领导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严禁在未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兼职。
第七条 拟提拔为矿直管或托管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矿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规定的兼职,确需继续兼职的,需重新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连任不超过两届,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九条 经批准兼职的干部,如兼任职务发生调整或变化,所在单位(部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矿党委组织部报告变化情况。
第十条 在江铜出资企业兼(任)职的,不同职级的职务,以最高职级职务为其主要任职职务;同职级的职务,由矿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明确其主要任职职务,主要任职职务以矿党委研究任命或推荐任职文件为判断依据;主要任职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均为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 兼职干部的薪酬发放,原则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由担任主要职务的单位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兼职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主职岗位上,不能因兼职影响主职岗位正常工作;原则上不占用主职岗位工作时间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兼职工作,如需占用主职岗位工作时间开展相关兼职工作的,需按管理权限进行事前报告。
第三章 兼职审批机构、权限、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干部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类审批,审批机构及权限如下:
1.直管干部在矿二级单位江铜出资企业兼职,需经矿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由矿直接印发相关推荐或任职文件。
2.直管干部在矿二级单位出资的下属企业兼职,由矿企业管理部、党委组织部研究审核,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在相关兼职审批表中加盖党委组织部公章进行批复,由相关申请单位印发推荐或任职文件。
3.直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兼职,经矿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在相关兼职审批表中加盖矿党委公章进行批复,由相关申请单位向兼职单位履行后续兼职程序。
4.托管干部在江铜出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向矿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干部兼职审批程序及要求如下:
1.单位讨论研究。所在单位(或部室)对拟兼职人选已在江铜出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兼职情况进行全面准确地梳理,在符合上述兼职规定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部室会议)就直管干部拟新增兼职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形成拟兼职的初步意见;
2.兼职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部室)向党委组织部报送兼职请示及相关兼职审批表。
(1)兼职请示。兼职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拟兼任企业或相关机构的基本情况、兼职人员基本情况、确需在该企业或机构兼职的理由、推荐该干部兼任的理由、兼职干部现有的兼职情况,同时还要说明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等。
干部拟在企业兼职的,兼职请示参考《关于XX同志兼职的请示(企业兼职模板)》(附件1),拟在其他机构兼职的,兼职请示参考《关于XX同志兼职的请示(其他机构兼职模板)》(附件2),兼职请示以单位党组织(或部室)的名义报送,并附拟兼职企业或机构的章程、党组织会议(或部室会议)研究讨论会议纪要或记录,如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的,还需有相关机构的邀请函。
(2)兼职审批表。干部拟在企业兼职的,填写《德兴铜矿直管干部在江铜出资企业兼职审批表》(附件3);拟在其他机构兼职的,填写《德兴铜矿直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兼职审批表》(附件4),并由兼职干部进行兼职承诺,兼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3.矿审核研究批复。矿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拟兼职类别,对兼职请示及相关兼职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按照审批机构及权限,提交矿党委会或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讨论,形成审批意见,并履行批复程序。
第四章 纪律要求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江铜出资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跨一级及以上兼职(即以担任主职务的单位为基准,不得在担任主职务单位的孙公司及以下企业兼职);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在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兼任各类名誉、荣誉职务。
第十六条 按规定经批准兼职的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第十七条 矿退出领导岗位人员,不得在江铜出资企业之外的单位或企业从事各类兼职或劳务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免去所任协理员职务。凡擅自对外从事各类兼职或劳务活动发生人身伤亡、承担法律责任等的,矿及所在单位概不负责。
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兼职(任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矿党委将不定期地对干部兼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清理。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限期纠正整改。凡不符合规定的,原则上在本规定印发后1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原则上在本规定印发后1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在限定期限内,无特殊情况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如再发现领导干部有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上级政策规定如有不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矿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